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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支票的记载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4:04:39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
绝对必要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付款
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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