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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论坛 编辑: 2015/11/16 13:55:38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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