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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抵押担保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6 13:57:05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提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提示: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提示: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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