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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收法定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17 14:25:35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原则
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等。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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