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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合同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10:57:3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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