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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借款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10:56:1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1)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重点提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贷款利率只受上限限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设上限),不设下限限制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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