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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禁止网下配售的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08 14:18:5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禁止网下配售的对象

  (1)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的关联方: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关系(新增)

  ①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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