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保证期间的一般情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8/31 11:26:23 字体:

知识点:保证期间的一般情况

作 用
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除斥期间
提出方式
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起 点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点击查看原帖>>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