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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30 14:21:28 字体: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

【问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解答】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2)要约邀请的特点

①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②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其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③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该意思表示并没有具体确定的内容,也没有表明如果乙承诺,甲就要以20万的价格将家具出售给乙,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提示】考试中常见的典型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的理解。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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