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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权出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27 16:46:3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股权出资

一、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要求同上述非货币出资规定。

二、关于股权出资

1.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情形: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关于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就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5.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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