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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票转让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27 16:53:0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股票转让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转让股份的特别规定。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6)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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