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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一)概念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二)分类
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所谓资产或业务剥离,即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三)监督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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