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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终止(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01 09:17:4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合同的终止(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清偿  1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约定→已到期→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债务负担较重(利息高者或有违约金者)→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比例。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约定→费用→利息→主债务。 
解除  合意
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事前约定):附解除期限、附解除条件——单方解除 



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①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③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④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⑤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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