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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终止(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01 09:20:4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抵销  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要求数额相等)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如故意侵权的债务)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不得抵销的除外。
注意1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2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2.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形成权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效果  1.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的法律效力:毁损、灭失的风险、孳息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提取,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注意:1解除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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