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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物的处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论坛 编辑: 2016/03/23 10:25:15 字体:

  知识点: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

  【解释2】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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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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