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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3 10:22:36 字体:

  知识点: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通知义务(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解释】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相关链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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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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