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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协发布关于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具体如下:
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资金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8日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8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人才培养资金奖励(以下简称资金奖励)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奖励在行业人才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根据省注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省注协会费收入。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为在省注协注册的执业会员。
第四条 资金奖励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协会审核、社会公示、依规使用、强化监督”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资金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勤勉尽责,爱岗敬业;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资金奖励:
(一)近三年内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的,奖励5000元;
(二)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取得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的,奖励3000元;
(三)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取得会计、审计及相关硕士学位的,奖励8000元;取得会计、审计及相关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四)本办法发布施行后,通过选拔入选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全国高端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取得结业证书的,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资金奖励申请人应当填写《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资金奖励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全科合格证)、聘任(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以及近三年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须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内提交申请表,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注协。
第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在省注协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在省注协网站等平台公布结果。
第十条 审批通过后,资金奖励由省注协统一发放给受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个人,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资金奖励,取消其以后申请资金奖励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会?〔2013〕24号)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办法》(晋会协〔2013〕59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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