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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责任(三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21 15:06:37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经评估,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本题中,甲、乙、丙是发起人,其中丙是被告股东。

点评:考核公司的出资制度。发起人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丁是后加入的,所以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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