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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抵押担保(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jeikey 2019/01/08 17:42:04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期限是2年,丙企业用自己的办公楼进行抵押担保。2009年1月1日丙企业被依法申请破产并受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对办公楼享有别除权

B. 如果此时办公楼价值80万元,则剩余的20万,乙可以申报普通债权

C. 如果此时办公楼价值80万元,则剩余的20万,乙只能找甲

D. 如果乙放弃了办公楼的优先受偿权,乙可以申报普通债权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点评:本题考察别除权,这里要区分“破产企业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与“破产企业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两种不同的情形下的处理,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自己特定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这里要与上题所涉及到的有所区别,按照不同情形分别把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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