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这个世界总是相对公平,肯下功夫肯用心的人总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应对考试我们需要日积月累的沉淀,同样也需要良好的状态和心态。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即使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也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选项A错误。
点评:
本题考核共有,难度不大,重在考查学员对知识点的记忆。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