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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票据(二十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白茶清欢 2019/04/22 18:39:23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甲向乙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如果丙在背书受让该票据后并未提示付款;而是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以下四种情形中,戊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有( )。

  A. 丙在汇票上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B. 丙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C. 在汇票上的背书附有条件

  D.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给戊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B: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并不取得票据权利。选项D:部分背书无效。

  点评:本题考核背书。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人的权限,还包括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其实质,是授予复代理权。此时,委托收款人虽然也作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并不像转让背书的背书人那样发生权利担保的效力。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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