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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为A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2011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并于2012年3月开发完成一项与原在A公司执行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根据规定,该项技术成果归( )所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1/24 11:04:51 字体:

单选题】张某原为A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2011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并于2012年3月开发完成一项与原在A公司执行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根据规定,该项技术成果归( )所有。

A.张某
B.A公司
C.B公司
D.张某和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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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根据规定,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即为职务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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