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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法的适用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5:52:40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关于“税法的适用原则”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学习笔记: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及应用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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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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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
201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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