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法原则 | |||
两类原则 | 具体原则 | 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 |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 |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
|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 |||
(3)具体原则 | ①课税要素法定 | ||
②课税要素明确(从立法技术角度) | |||
③依法稽征(依法定要素、依法定程序) | |||
2.税收公平主义 |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 |||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 |||
(3)实体上的、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 |||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 ||
(2)表现: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 |||
(3)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 |||
4.实质课税原则 |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 |||
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正保会计网校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热招中,为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备考,2015年新课已经开通,即报即学!
正保会计网校
2015年02月05日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