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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学习笔记:行政机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2 09:10:16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学习笔记:行政机关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序幕!正保会计网校很多考友已经开始着手预学习了,一直以来一些学习积极的考友会把自己每天的学习笔记贴在网校注税论坛版块,以便每天监督自己学习,同时也可以与广大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一起讨论,共同进步。以下是学友“Ailichen77”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变动)

国务院

  职权行政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   不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组成部门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部委行署) 职权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 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职权行政主体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事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职权行政主体
国务院办事机构 如侨务办、法制办、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 不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 授权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权行政主体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一般不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授权行政主体

  2.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市、县、乡人民政府 职权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如市国税局、省财政厅 职权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职权行政主体
区公所 县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
管理委员会 县以上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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