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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6:40:42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1. 必须具体如下条件:

  1)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2)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申请人资格转移:

  1)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非资格转移: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 复议申请人特殊规定:

  合伙:1)合伙企业(商事合伙,有营业执照) =》申请人:企业;

  代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2)其他组织(无营业执照,个人合伙卖西瓜)=》合伙人共同申请

  非法人资格:(如个人独资,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企业;

   代表:主要负责人=》(若无)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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