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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6:43:01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各位学友在网校论坛分享的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个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也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撤销以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后四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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