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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
1.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到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的经国税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特殊的原因有: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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