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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
可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有:
1.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连续3年以上停止营业,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计划。
3.对被投资方没有控制权的,投资期限届满或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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