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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业务类别 | 相关规定 | |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投资型财产保险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
无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
人寿保险业务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
无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
短期健康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长期健康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 |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
无保证收益的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3.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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