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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24 11:02:30 字体: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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