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25 14:44:42 字体: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 未提供纳税担保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

2015年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对比汇总
  2015年税务师新旧考试大纲对比汇总
  2015年税务师考试机考模拟系统开通
  2015税务师梦想成真辅导书《五册直达》热销中

招生方案:

2015年税务师辅导特色班:精品班 实验班 移动班

             快速选课入口>>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