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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每日一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2.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12/12 09:50:10 字体:

成功绝不是三天打鱼时的心血来潮,也不是两天晒网中的半途而废和信誓旦旦的空洞口号。是平日里点滴的积累,是不断的延续,是不屈中的奋进。对于税务师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

多选题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对某些税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下列构成了税收行政诉讼具体的受案范围的有( )。

A、对税务机关,各种征收税款行为例如査账征收、查定征收,加收滞纳金行为不服的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行为不服的 

D、对税务机关罚款、没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服的 

E、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对下述税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构成了税收行政诉讼具体的受案范围:第一,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例如,各种征收税款行为包括査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委托征收及自核自缴,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等。第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第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第四,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第五,对税务机关税收強制执行措施不服。第六,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第七,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正当理由而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第八,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第九,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第十,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第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等。选项E,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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