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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19 09:47:47 字体: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1.销售2008-12-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自2014-7-1起改为: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2.销售2009-1-1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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