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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一般为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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