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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0 09:54:54 字体: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一般为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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