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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十一章“担保权受限”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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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是不是说,从受理重整至批准重整计划止这段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担保权(不能拍卖变卖)?重整期间之后就可以行使担保权了? 如果是和解协议,也是和解程序期间不得行使担保权,过了和解程序就可以行使? 答疑老师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重整期间,包括执行重整计划的期间,都不能行使担保权。重整期间之后就可以行使了。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重整的目的是要债务人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得以复苏,然后清偿债权人债务,而复苏的一个关键就是利用本企业现有的生产设备继续经营,如果重整后这些担保权人行使了担保权,将这些生产设备、厂房拍卖的话,那么债务人也就不能继续生产经营了,更谈不上复苏,重整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让债务人有恢复的机会。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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