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详细问题描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出让国有土地不征、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三个有什么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因为我国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随便转让,所以所说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就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由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是国家,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出让的目的是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它属于土地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他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 祝您学习愉快! |
·2016年税务师考试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