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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代位权
【概念解析】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1】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解释2】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效力
对债务人 |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对债权人 |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2)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概念解析】税收代位权: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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