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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税务师考试
《税法二》
考前精简版讲义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2)提供劳务;(3)不动产转让;(4)动产转让;(5)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7)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税率:25%,20%(实际10%);15%。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2.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8.接受捐赠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产品分成;
4.新增: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五、扣除项目
(一)不可扣除项目
(二)有标准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2.职工福利费;3.工会经费;4.职工教育经费;5.社会保险费;6.利息费用;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业务宣传费;9.公益性捐赠。
(三)其他项目
1.筹建期间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支出;2.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3.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4.撤回或减少投资。
第四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
1.计税基础:①外购;②自建;③融资租入;④盘盈;⑤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⑥改建。
2.折旧范围
主要掌握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计提方法
直线法。(1)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折旧年限,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折旧年限,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二、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三、其他
1.无形资产;2.投资资产。
第五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1.资产损失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的范围; |
2.其他关注的点: (1)资产损失扣除政策。应收、预付账款;贷款类债权。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5)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
第六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所得和计税基础的确认:
方式 | 支付对价方式 | 卖方(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购方) | 买方(合并方、分立方、收购方) |
一般重组 | ———— | 确认所得和损失 |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
特殊重组 | 股权支付 |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非股权支付 | 确认所得和损失 |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二、其他相关规定
1、特殊重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3、特殊重组股权支付情况下:(1)股权收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资产收购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5、优惠延续: | |||
方式 | 前提 | 政策 | 金额(亏损计为零) |
吸收合并 | 存续企业性质及优惠条件未改变 | 继续享受合并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优惠 | 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七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及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 |
分期收款方式 |
银行按揭方式 |
视同买断方式 |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
视同销售:按成本利润率确定的情况下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
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有关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
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产品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
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据实扣除 |
开发产品转自用的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
计税成本对象确定的原则。 |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管理基金、公建维修金和其他专项基金)可按规定预提。 |
二、※次新: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处理
有后续开发项目 | 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该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
无后续开发项目 | 1、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增A=土增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收入总额) |
2、A—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当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
3、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第一梯队 | 技术转让、加计扣除、投资抵免,新增:见前 |
第二梯队 | 热点高频(涉农、节能、软件) |
第三梯队 | 其他 |
第九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注意解题流程。 |
居民企业核定征税:范围,计算 |
非居民企业税额的计算和核定征收办法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经费支出的构成 |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15% |
第十节 源泉扣缴
1、整体熟悉。 2、关注: (1)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中的时间性规定; (2)股权转让管理中的基本规定; (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处理 (4)沪港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政策。 |
第十一节 特别纳税调整
※1关联申报关联:关联关系、国别报告。 |
※2、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文档。 |
※3、转让定价方法。 |
※4、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
5、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和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 |
6、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计算公式和免于视同股息分配的情形 |
7、资本弱化的计算 |
8、一般反避税管理 |
9、法律责任 |
第十二节 征税管理
纳税地点。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A/∑A×0.35+B/∑B×0.35+C/∑C×0.30 A:营业收入;B:职工薪酬;C:资产 分摊缴纳的范围: 分摊的对象: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特殊情况: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所得额-分摊-汇总税额-分摊。 |
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额的确定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
2.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征税问题 |
3.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一天算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按半天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
1、一笔收入问题:
分步法 | 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低价购房比照):前置+找税率算税额。 【链接】机关双薪:同上;企业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并入当月工资。 |
分摊法 | 解除劳动关系:应纳税额={[(补偿收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超12年的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12年的工作年限 |
股票期权行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链接】1、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时间:兑现日期);2、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时间:每一批次解禁日期) | |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
2、股票(份)、债券问题: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支付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 |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政策。(1)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减按50%计入;超过1年: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3.股票期权:公开交易、不公开交易 |
4、有价证券:(加权平均法)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
5、股权收购后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税。(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股权收购价格减原股本差额对应的部分不征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
3、房的问题
无偿受赠房屋:1、不征情形;2、税额计算。 |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各税规定:计税方法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 |
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
4、税后所得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 |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 1、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应纳税所得额÷12,找出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 |||
工资薪金 |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劳务 报酬 | 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4 | |||||
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当级换算系数]×80%(换算系数:1-80%X) |
5、其他问题: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
年金问题(重点关注) |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的计算方法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
次新: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
第三章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概述
1.概念;
2.税法原则;
3.税收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及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税收管辖权分类: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
2、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3.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
(2)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
(3)其他所得的判断标准(投资所得、不动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遗产继承所得) |
4、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
三、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1、方法:三步法:抵免限额-实缴税额(可抵免境外税额)-比较确定 【提示1:新增】自2017年7月1日起,可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提示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提示3】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
2、持股条件的判断:顺序自上而下。 |
3、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计算顺序自下而上) 【杨氏记忆法】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利润税+投资税+间接税)×分配比例×持股比例 |
4、相关规定: (1)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非实际亏损额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3)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略 (4)理解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
四、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及二者主要差异。 |
2、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1)税收居民:缔约国一方居民到第三国从事经营活动时是否可适用《中新协定》的情况判断;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先后顺序)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投资所得:股息、利息、新增:特许权使用费、《中新协定》的修订。 |
3、国际税收协定管理(变动多):受益所有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
第四章 印花税
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 |
(2)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书据持有人负责贴花; | |
(3)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 |
税目 | 重点内容 |
★购销合同 | 1、出版与发行单位(不含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书报等征订凭证。电厂与电网间、电网之间购售电合同,不含电网与用户间的合同。 2、计税金额为购销全额,即不作任何扣减的购销金额,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 |
★加工承揽合同 | 1、包括修缮、印刷、广告、测试等合同。 2、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分别记载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贴花,未分别记载,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加工承揽合同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 1、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2、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或转包合同也贴花。 |
★财产租赁合同 |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租赁金额,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货物运输合同 | 1、计税依据为运输费金额,不含货物金额、装卸保险费等。 2、货物联运。 |
★仓储保管合同 | 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不包括仓储物的价值) |
借款合同 | 1、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2、应纳税额=借款金额(本金)×0.5‰ 3、一项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和借据贴一个; 4、流动资金周转性合同:最高额贴一次; 5、财产抵押借款,按借款贴花;抵押物抵贷按转移书据贴; 6、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 |
财产保险合同 |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
★技术合同 | 1、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2、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合同不贴印花;3、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产权转移书据 | 专利实施许可、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为计税依据。次年后增量贴花。(注意编者注) |
其他账簿 | 定额贴花。(注意编者注) |
权利许可证照 | 房屋产权证、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第五章 房产税
一、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1、经营自用的房屋—从价;
2、出租的房屋—从租;
3、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从价;
4、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从租;
5、融资租赁房屋—从价。
二、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②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③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④购置新建商品房;⑤购置存量房地产;⑥出租、出借房产;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第六章 车船税
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2.特定减免。
第七章 契税
一、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②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③买方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二、税收优惠
1.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 |
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协议方式 |
竞价方式 | |
划拨后出让 |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纳税人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 |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
适用税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 |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二: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新建商品房;②存量房;③出租、出借房产;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的商品房;⑤新征用的耕地;⑥新征用的非耕地。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一、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1、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农田,种植蔬菜和果树的菜地、园地、及其附属的土地(如田间道路)。 |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税。(税额可适当低于耕地适用税额)。(1)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2)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3)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注意】农田水利不论是否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耕地,均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4)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5)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 |
二:税收优惠
1.免征规定;
2.减征规定。
第十章 船舶吨税
一、特点:
1.船舶吨税主要是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
2.以船舶的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对不同的船舶分别适用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
4.所征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
二、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2.间接优惠。
三、征收管理
1.时间及期限;
2.纳税担保。
祝顺利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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