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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应纳消费税的计算配套练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8/10 15:18:45 字体:

转眼间,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倒计时,你的备考进行的如何了?为了帮助亲爱的考生朋友们巩固学习效果,小编特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的知识点及其配套练习,练习题均来自网校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点 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经典习题】

1.(2016年试题多选题)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有(□)。

A.以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B.以已税烟丝为原材料生产的卷烟

C.以已税小汽车改造生产的小汽车

D.以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E.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选项A,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选项C,小汽车没有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2.(2015年试题多选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外购价值260万元的素板委托乙企业进行加工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金额25万元,甲企业销售返回的70%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金额350万元,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

A.甲企业不需缴纳消费税

B.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6万元

C.甲企业缴纳消费税7万元

D.甲企业缴纳消费税2.5万元

E.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60+25)÷(1-5%)×5%=15(万元),甲企业销售的70%的部分的组价=(260+25)÷(1-5%)×70%=210(万元),收回后的销售价是350万元,属于加价销售,所以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350×5%-15×70%=7(万元)。

3.(《经典题解》第三章P114单选题)某烟丝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烟丝加工厂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2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加工费支出5000元;烟丝厂上月留抵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加工费专用发票经过认证)

A.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6714.29元

B.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C.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D.加工厂应纳增值税6545元,应纳消费税17550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方自行提供原材料,不符合委托加工的定义,应按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2000+2000+5000)×(1+5%)÷(1-30%)=58500(元)

增值税销项税=58500×17%=9945(元)

本期缴纳增值税=9945-3400=6545(元)

烟丝加工厂应纳消费税=58500×30%=17550(元)。

4.(《应试指南》第三章P143单选题)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

B.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

C.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

D.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奖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含义是: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经典题解》第三章P122单选题)甲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委托乙卷烟厂为其加工一批烟丝,该批烟叶的成本为30万元,乙卷烟厂收取加工费5万元,乙卷烟厂无同类烟丝售价。甲卷烟厂提货时乙卷烟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批烟丝收回后,甲卷烟厂将其中的80%以45万元对外销售,甲卷烟厂销售该批烟丝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A.0

B.1.5

C.5

D.1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环节组成计税价格=(30+5)÷(1-30%)=50(万元),甲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45×30%-50×30%×0.8=1.5(万元)。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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