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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一般收入的确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1/25 14:33:09 字体:

2017税务师知识点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收入总额之一般收入的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营改增)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注意利率)。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流转税要在收取时一次性计缴

【举例】某商场2015年开业,为培育市场,约定租户只要签3年的合约,前2年的租金可以一并在第2年底缴纳,假设每年应收租金50万元,则该企业2015-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差异是:

√2015年:账载金额本年50万元;税收金额本年为零,纳税调减50万元;

√2016年:账载金额本年50万元,税收金额本年为100万元,纳税调增5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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