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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03 16:26:44 字体:

今是生计,今是动力,今是行动,今是创造。从今天开始加入税务师考试备考的队伍吧!网校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点,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P19注意多选题)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检查、违法处理、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税务机关职责——共9项(P19注意多选题)

宣传政策、纳税咨询、保密、回避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 )。

A.税收检查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税收法律立法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二)纳税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P20注意多选题)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请延期申报权(书面);申请延期纳税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纳税);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申请优惠权(书面);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P22注意多选题)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期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代扣代缴税款;接受依法检査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如报告全部账号、处分大额财产报告5万元以上等)。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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