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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12 16:42:34 字体:

想通过2017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打好基础高效备考是关键,学员可根据正保会计网校制定的计划表安排学习进度。网校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今天你学习了么?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是土地

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三)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上述范围之外的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1、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

2、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等的负担水平。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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