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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05.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5/21 16:27:17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5.7)

  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2)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终止清算: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

  预缴期: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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