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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08.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27 21:15:49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对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⑤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华侨的界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4800元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3.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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