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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计税方法(08.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27 21:18:53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社会保险。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他规定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由省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8)汇兑损益。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11)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应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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