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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4/03 11:13:58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立案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二)立案材料

  1.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获得的材料;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分子的自首;公民扭送。

  2.接受立案材料

  接受立案材料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近亲属的安全。

  二、侦查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7)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3.勘验、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被害人同意,不得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搜查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扣押。

  (5)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不得“划拨”)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6.鉴定

  (1)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7.技术侦查措施

  (1)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2)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①公安机关立案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②检察机关立案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③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技术侦查措施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5)卧底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8.通辑(P372)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通缉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各级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侦查期限

  1.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在符合下列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③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提示:(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三、提起公诉

  (一)案件审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审查起诉主要应遵循以下步骤和方法:

  ①审阅案件材料;

  ②讯问犯罪嫌疑人;

  ③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④作出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包括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相关链接: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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