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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 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决定开庭;
2.审理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送达起诉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3)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4)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5)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法庭审判;
(1)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
提示: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4.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提示:对于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5.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因为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时停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提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6.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审理时应注意几点: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6)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7)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3.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三)简易程序(P378)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4)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 裁定 | 决定 | |
1 | 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 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 主要解决某些程序问题 |
2 | 则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实体结论的阶段 | 可以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
3 | 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 | 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
4 |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 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 | 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决定 |
5 | 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 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 不得上诉、抗诉 |
二、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P380)
(1)被告人、自诉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提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具有上诉权。
2.对于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提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审理。
提示: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述规定的强制。
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7.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8.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三、死刑复核程序(P382)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是二审终审的例外。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审判监督程序(P382)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7.申诉与上诉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
申诉 |
上诉 |
对象不同 |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
主体不同 |
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
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
受理的机关不同 |
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
期限不同 |
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 |
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
效力不同 |
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
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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