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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3 18:32:28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知识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分类

具体特点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如打死了人)、身体权(如打断一个胳膊)、健康权(如打聋)、姓名权(如冒名)、肖像权(如丑化肖像)、自由权、名誉权(如诽谤,无中生有)、荣誉权(如强占荣誉)、隐私权(如透露别人不想透露的)等

身份权

配偶(对爱人的关爱)、亲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属权(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财产权

1.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

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

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1.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
2.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请求权

1.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如债权)。
2.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形成权

1.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抗辩权

1.指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2.目的是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权利实现方式

绝对权

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相对权

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对世权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

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

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借款合同)

从权利

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原权

原生性权利

救济权

原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如财产权受侵害时,可要求赔偿的权利)

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期待权

又称“形成中的权利”,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总结】另一视角归类
  1.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非专属权;
  2.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非专属权;
  3.人身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专属权。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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