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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3 16:55:10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五章“房产税”中关于“减免税优惠”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第五章 房产税——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9.对于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天然林的保护工程相关的房产免税。

  14.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房产税。

  15.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1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7.新增: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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